吉尔吉斯斯坦独立25周年,1916年起义100周年之际 总统签署法令大赦罪犯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信息来源:Kabar   字号:

吉尔吉斯斯坦独立25周年,1916年起义100周年之际  总统签署法令大赦罪犯

丝路新观察网8月11日电 据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府新闻局的消息,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签署了《关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独立25周年和1916年民族解放起义100周年进行大赦的决定》。

该法令于2016年6月23日经最高议会通过。

特赦令第一条将对刑事犯、被剥夺自由的和未被剥夺自由的罪犯进行赦免,赦免条件如下:
1)少年犯且首次入狱不足5年的;
2)男性超过60,女性超过55岁的;
3)一级和二级伤残的;
4)犯人是家中唯一抚养人,有2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或子女为一级二级伤残的;
5)非重罪犯或犯罪情节较轻,本法令生效前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
6)初犯且非重罪犯、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的。

特赦令第二条对以下刑事犯罪人员进行释放:触犯刑法第一部分第336条“越狱或逃脱看守的”;第337条“逃避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第359条“擅自脱离部队或服役地的”;第360条“临阵脱逃的”,如果以上罪犯在本法令发布3个月内主动返回服刑地、服役地,将重获自由。
法令第三条对不符合第一条的以下人员进行减刑:
1)在服刑地服刑的罪犯刑期减半;
2)在押的故意犯罪人员刑期10年以内的减去1/3;
3)在押的故意犯罪人员刑期15年以内的减去1/5;
4)蓄意犯罪的在押少年犯刑期不满10年的刑期减半。

免除刑罚或减刑不普遍适用于具体的犯罪条款,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予减刑。同时不予减刑的还有:谋杀、强奸、强暴或淫乱罪、洗钱、从事恐怖活动、绑架、组织非法武装或加入非法武装、聚众骚乱、违反宪法和国家安全、公务犯罪。

该赦免令不适用于以下人员:之前经过特赦或大赦又再次犯罪的人员;特别危险的惯犯;违反服刑制度的;犯罪组织或犯罪集团成员犯罪的;对未成年人或幼年儿童犯罪的;被判处终身监禁或终身监禁人员已经过大赦减刑的;外国公民;罪行仍在调查中犯罪人员;符合特赦令第二条犯罪人员除外。

特赦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个月。(来源:Kabar 翻译:麻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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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 编辑:M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