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新观察网8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吉尔吉斯斯坦合同法刑法330条
如果故意作虚假证明,要被惩罚到公共场所劳动80-160小时、或者罚款2万索姆到10万索姆、2年劳动改造,或者3年监禁。
案由:合同债务纠纷
案例一:2016年4月,中国大型央企A公司,被当地居民巴肯特(化名)诉讼至比什凯克外罗斯给区法院,依法向A公司索要8000美元的工程机械租赁费。
案例二:2015年11月6日,中国大型国企B公司,被当地公民阿哈迈德(化名)诉讼至比什凯克五一区法院,依法向B公司索要10万索姆的律师代理费。
想不到,不明不白当了被告
2016年4月,吉尔吉斯新疆企业社团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中国大型央企A公司吉国分公司总经理张鹏先生(化名)和该公司的分包商王先生。被气得语无伦次的张先生讲,给吉国某国有企业的矿山的工程结束了,本来皆大欢喜,我也准备向国内领导申请回国休假一段时间,谁曾想遭贼算计了,稀里糊涂地变成了被告,这不,给我送来了法院的传票。说我们公司欠人家工程机械租赁费,这明明是无中生有吗。没办法,咱得应诉,请求新疆企业社团联合会帮助提供一名出庭律师。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中国A公司吉国分公司的公章的合同文本,而且是原件,经过在被告席上的张先生确认,公章系中方公司无误,但模仿总经理张先生的签字痕迹,还是让这份伪造的天衣无缝的合同露出了马脚。
张先生早年拿过双硕士学位,龙飞凤舞的签名是张先生最得意的,非常人能模仿。完全没有汉语基础的当地人,怎么可能把张先生的运笔神韵书写出来,张先生一眼就断定这是份盗盖公章伪造的合同。当庭请求法庭对签字进行司法鉴定。随即法庭宣布休庭。
本分厚道的张鹏先生是个不愿惹麻烦的人,在等待二次庭审的过程中,曾多次让辩护律师找那个伪造合同的原告,希望他撤诉,实现庭外和解。张鹏说:“这个所谓的原告,过去曾是他们公司的分包商的翻译,就是他把他朋友的一些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给了中国A公司,所应付的租赁费早就给对方付完了。几次接触后,中方A公司的庭外调解愿望被利令智昏的原告巴肯特拒绝了。
太想钱,就出了这个歪招
据知情者了解到,原告巴特肯在中国A公司在吉的项目工程结束后,觉得这家中国公司太有钱啦,唯恐自己今后再无机会到这样的公司工作,加上吉国经济萧条后生活拮据,家中入不敷出。继而与几个号称懂法律的狐朋狗友们商量,决定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合同,盗用中方A公司的公章,模仿张先生的签名,对A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本想对这家有钱的外国公司只要恐吓一番,钱就到手了。未曾想,遭遇了这家中国A公司的坚决抗争。身陷不义的巴肯特被各种绝望的情绪所包围,参与进来不想担风险,只想分赃的合伙人,不停的抱怨着他。他的妹妹,被他稀里糊涂的写入合同里,成为工程机械出租方,由于涉及到一场子虚乌有的官司,而不得不昧着良心出庭作证。
一周后,庄严的比什凯克罗斯给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巴特肯的诉讼请求,对伪造的合同经司法鉴定,不予采信。但想钱想疯了的巴特肯表示,要继续上诉。
邪不压正,期盼回归人性
在等待上诉的日子里,倔强的张鹏先生,又一次向焦躁不安的巴特肯提出通牒,规劝他停止这场邪恶的,毫无意义的游戏,否则,将依法向吉尔吉斯斯坦内务部控告他的盗用公司公章,伪造合同罪,这可是刑事案件。并表示,完全相信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会公平,公正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A公司董事会也将会不惜一切代价,把这场关乎企业尊严的诉讼案打到低,直到打出一个公正的结论来。
面对中国A公司的不屈服,几经崩溃边缘的巴特肯仍然神经质的上诉至吉尔吉斯比什凯克中级法院,对这起诉讼标底不足1万美元,又是弄虚作假的个案,连庭审法官却觉得没意思,但依照法律程序,他们仍然要进行法律审判,就连原告的律师也不禁嘀咕:大热天的,折腾啥啊,又拿不上钱。
接下来又将是一场漫长的庭审等待过程。辩方律师称:估计两三个月结束不了。被搅扰的心神不宁的张鹏终于平静地说:“我们的公司是全球500强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世界很多地方都有我们的项目,我们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所在国的政府和人民,我们不但为加强中吉(哈)两国的经贸合作做出了我们的贡献。但今天我们且作为被告,为了这子虚乌有的所谓合同经济纠纷站在被告席上,倍感羞辱。所以,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让这个谎言制造者付出代价,我坚信公平,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基准,我更相信,庄严的吉尔吉斯斯坦法院会做出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还原事实真相的裁决。
不是个案,也是造假讹钱
当记者了解上述案件后,一直为这个智商不高的原告在科技昌明的时代,仍取用最低级、最原始的手段伪造合同骗钱而想不明白,就当作一个故事讲给在吉国工作9年专业修路架桥的中国大型国企B公司的负责人王林(化名)听。谁知,这位仁兄没等记者讲完,就将话打断,情绪激动的告诉记者:他们也遭遇了类似的法律诉讼案,也是伪造合同讹钱,只不过告的不是他们的翻译,是他们的律师。还有所伪造的合同是在电脑里套上B公司别的文件所盖的公章,之后再用彩色打字机打出来,作为呈堂证供的。单从制作工艺和造假技术,这位叫阿哈迈德(化名)的律师,并不比上述叫的巴特肯的翻译高明,所上告理由是索要律师代理费,涉案金额只有10万索姆(折合1400美元左右)这对一个堂堂的中国大型国企来讲,也很屈辱。
2015年11月6日,中国B公司收到了比什凯克五一区法院的出庭传票,作为新疆籍企业和吉尔吉斯斯坦新疆企业社团联合会的会长单位,新成立的新疆企业社团联合会法务中心,及时为B公司提供了法律援助,B公司的前任负责人陈强(化名)由于是涉案人员,不得不飞抵比什凯克应诉,在法庭陈述过程中,陈强说,作为在吉尔吉斯斯坦工作9年的中国公司,从东到西,从南到北,每条公路里都曾留着中国工人的血汗。8年中有近10名中国员工倒在筑路工地上因公殉职。我们为吉尔吉斯斯坦作出的贡献,得到了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和人民的认同,我们遵纪守法,怎么可能恶意拖欠原告那一点不足挂齿的代理费。我很遗憾,我代表我公司站在这个被告席上。但我们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公司及中国企业的尊严。
在之后的数次公开庭审中,B公司提请法庭对伪造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发现完全是由原告恶意伪造的合同文书,特别是合同时间存在有100% 的不真实性。合同中B公司前负责人陈强的签字时间为2014年1月18日,实际上,陈强那时正在中国国内工作,陈强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给法庭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最后,原告阿哈迈德所提的法律文书,法庭不予采信,所提的法律要求不予支持。一场索赔闹剧就这样草草收场了。
防微杜渐,加强管控,不给贪婪者机会
上述两案,角色不同,所持的伪造文件也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凭一己贪欲,企图讹钱,这两起伪造合同,置吉尔吉斯斯坦国法不顾,公然进行诈骗的巴特肯和阿哈迈德两人有犯罪的故意外,中国公司也应该从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用人制度上吸取教训。据记者了解,类似这种无中生有的官司在中资企业中发生了不少,只是大都悄悄用钱解决了,但这种涉及到企业名誉,民族尊严的问题,还是希望大家要坚守底线,对这种侵害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做法要坚决抗争。相信公平,公正的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和吉尔吉斯斯坦正义、善良的人民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的。中国B公司国内的集团董事长说得好:对待邪恶势力的挑衅,我们的头不能低,腰打断了也不能弯,因为,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要发展经济,就必须首先营造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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