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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塔吉克斯坦召开

时间:2016年09月23日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丝路新观察网9月23日电  9月21日至22日,第十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首都杜尚别举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率团出席会议。

会议期间,来自上合组织成员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围绕“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审理实践的信息与经验交流”“上合组织成员国法律中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上合组织成员国法院因新发现的事实对已生效判决进行重判的实践”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广泛共识。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了第十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

沈德咏在会议开幕式、闭幕式上致辞,并在“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审理实践的信息与经验交流”议题下作了题为《依法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专题发言。沈德咏在发言中介绍了我国法院审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做法。他指出,防范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国家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面前都无法独善其身。为此他提出三点倡议:第一,增进相互理解。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和照顾不同利益关切和诉求,反对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第二,深化务实合作。坚持互利共赢,加强反恐怖司法协助,重点加强在追逃追赃、调查取证、引渡和移管等方面的务实合作;第三,加强行动能力。反恐怖要力戒空谈、付诸行动。当前重点要在加强情报信息交换、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反恐怖融资、去极端化等方面采取行动,加强相互支持和配合。沈德咏强调,恐怖主义是国际公害、社会公敌,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重要思想基础。中国作为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意与各成员国司法机关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挑战,为促进本地和平稳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舍尔穆哈马达·绍希延在会前会见了中国代表团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闫汾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有关活动并在会议上发言。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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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子阳  / 编辑:GDD)